一、办理"三侨生"证明书须提交的材料: 1、"居民户口簿"中明确注明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或本人是归侨青年的,可凭"居民户口簿"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受委托的县侨务办公室(外事侨务局)办理(查验原件,相应复印件存档); 2、在"居民户口簿"中无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、归侨子女的,办证时须提交本人或父(母)一方所在单位、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(母)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,并附上以下之一的材料(复印件存档): (1)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; (2) 国外出生证(经公证部门公证); (3) 回国护照(经公证部门公证); (4)侨情普查材料。 3、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,须提交的材料包括: (1)华侨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(经公证部门公证); (2)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、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、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; 4、属归侨、华侨的义养子女,除提交上述2或3的证明材料外,还须提交县(区)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。
二、注意事项: 1、归侨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"三侨生"范围; 2、证明书必须在考生本人或父(母)户籍所在地的市及受委托的县侨务办公室(外事侨务局)办理,跨市、县办理的证明无效; 3、凡持探亲护照、外派人员或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出国人员均不属华侨; 4、已故的归侨(华侨),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,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。
承办科室:办公室 办公电话:2237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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